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7040号
赵三子:
原告谢军诉被告赵三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判决如下:被告赵三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军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23年11月3日始按一年期LPR(3.45%)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赵三子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420060130180100474872403126)。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7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施德雨 电话:0553-5968509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4年1月2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