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7117号
芜湖市项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鸠江区成鑫冷冻副食批发部与被告芜湖市项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1月24日,原告鸠江区成鑫冷冻副食品批发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鸠江区成鑫冷冻副食品批发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鸠江区成鑫冷冻副食批发部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7117号民事裁定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孙云程 电话:0553-5968121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4年1月2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