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7257号
张邦曾、朱金妹、清远市飞创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张邦曾、朱金妹向原告支付租金130980.48元;2.依法判决被告张邦曾、朱金妹支付以每月实际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25286.27元(详见违约金计算清单),及自2023年11月1日起以未付租金156480.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3.依法判决被告张邦曾、朱金妹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4255元【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160521.75元】; 4.请求原告有权对案涉租赁物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GAX3B136L8063004)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依法判决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冯韵东 电话:0553-5968121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4年1月2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