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7302号
娄家富:
原告娄祥军诉被告娄家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判决如下:被告娄家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娄祥军劳务费及利息3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元,由被告娄家富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420060130180100474872403099)。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7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胡欣 电话:0553-5968502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4年1月2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