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7927号
叶纯信:
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叶纯信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73260.07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13453.11元(利息损失自原告代偿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73260.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车架号为LVXDAJBA1GS031750的江铃牌汽车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7000元,差旅费2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闫尚昆 电话:0553-5968505、5968121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4年1月2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