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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7民初7263号郭镇、李小静、赵水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24-01-26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7民初7263号

 

郭镇、李小静、赵水闸:

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郭镇、被告李小静共同支付租金163837.48元、留购价款100元、迟延利息1075.1元(暂计算到2023年11月1日),及自2023年1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八计算的迟延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郭镇、被告李小静支付律师费4180元;

3、判令被告赵水闸对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确认全部款项付清之前,案涉租赁物卡特彼勒挖掘机(型号365C、机号CAT0365CVMCY00383、发动机号TXF03676)归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可以将案涉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上述第1、2项债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郭镇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郭镇所有;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冯韵东    电话:0553-5968121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41月2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