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8400号
苟宝意:
原告莫宏才与被告苟宝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莫宏才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案件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张川
电话:0553-6663535
本公告于2024年1月2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