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5104号
王德马:
原告栾家安与被告王德马健康权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德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栾家安赔偿款7717.25元;
二、驳回原告栾家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栾家安负担36元,被告王德马负担264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承办法官:杨慧忠 电话:0553-596867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4年1月3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