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6459号
徐扬:
原告杨春香诉被告徐扬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春香各项损失23366.12元;
二、驳回原告杨春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2元,由被告徐扬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收款账号:3420060130180100474872403001)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6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杨从权
联系方式:0553-5968503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4年1月3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