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6964号
孙志国:
原告沈长生诉被告孙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志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长生借款本金196000元,并支付以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11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 驳回原告沈长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1元、保全费2010元,共计7781元,由被告孙志国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420060130180100474872403310)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69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杨从权
联系方式:0553-5968503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4年1月3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