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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7民初8334号娄加胜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4-01-31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7民初8334号

娄加胜

原告芜湖市华鑫装饰服务部诉被告娄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8334号民事判决书。

2023)皖0207民初8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娄加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华鑫装饰服务部货款10000元,并自2023年12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娄加胜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420060130180100474872402892)。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杨慧忠    电话:0553-596867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41月3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