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4673号
梁青友:
原告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青友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书。
(2023)皖0207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青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租赁费74475.11元、利息21280.34元,合计95755.45元,并以74475.11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梁青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6元,由原告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2元,由被告梁青友负担2264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420060130180100474872403466)。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沈巷法庭
承办法官:陈尚雯 电话:0553-8788418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沈巷人民法庭
本公告于2024年2月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