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6087号
刘洋:
原告陈婷婷诉被告刘洋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6087号民事判决书。
(2023)皖0207民初6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婷婷与被告刘洋离婚;
二、婚生子刘辰幸由被告刘洋抚养,原告陈婷婷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承担抚养费,抚养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婚生子刘辰幸独立生活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陈婷婷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婷婷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6087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沈巷法庭
承办法官:陈尚雯 电话:0553-8788418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沈巷人民法庭
本公告于2024年2月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