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6120号
汪金云:
原告严方兵诉被告汪金云离婚纠纷一案, 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严方兵与被告汪金云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严方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6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陈尚雯
电话:0553-8788418
本公告于2024年2月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