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5532号
李春燕:
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缪梦平、被告李春燕、第三人东源县安信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缪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29499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至2023年8月31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6299.68元,此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4996.4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按日0.5‰标准计算至租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缪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869元。
三、被告李春燕以其与被告缪梦平的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
四、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东源县安信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粤P5766挂(车架号LA99FRZ39L3SMW077)重型自卸半挂车、粤P68975(车架号LZFH25X43LD030073)重型半挂牵引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7元,由被告缪梦平、被告李春燕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交通 银 行 芜 湖 分 行 营 业 部 , 收 款 账 号 :3420060130180100474872403637)。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5532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张立新 电话:0553-5880817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4年2月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