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3612号
彭荣龙:
原告周本生与被告彭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彭荣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本生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本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周本生负担210元,被告彭荣龙负担840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费专户,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420060130180100474872403547。)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陈尚雯
电话: 0553-8788418
本公告于2024年2月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