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务公开 > 送达公告

(2023)皖0207民初7103号陶大群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4-02-07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7民初7103号

 

陶大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与被告陶大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陶大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2751.18元及利息(2023年6月23日之前的利息为7033.13元,之后的利息以42751.18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负担50元,由被告陶大群负担1214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420060130180100474872403610)。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7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梅根生

联系电话:0553-5968512

本公告于20242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