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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7民初7230号邓大伟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4-02-21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7民初7230号

 

邓大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告邓大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大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借款人民币915105.32元、逾期利息(含罚息) 44488.33元,合计959593.65元(逾期利息算至2023年7月11日,自2023年7月12日起的逾期利息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邓大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对被告邓大伟提供抵押的位于芜湖市碧桂园江心环玉599- 1-401室房屋【他项权证号:皖(2022)芜湖市不动产证明第0503720号】,有权就此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1元,由被告邓大伟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 收 款 账 号:3420060130180100474872403325)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7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梅根生

联系电话:0553-5968512

本公告于202422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