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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7民初5664号王志刚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4-02-28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7民初5664

王志刚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告王志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欠款本金168716.57元及费用、利息16418.66元,并以168716.57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3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王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律师费16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0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负担265元,被告王志刚负担4495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5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承办法官:杨慧忠        电话:0553-596867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4228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