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5699号
应志豪、胡晓誉、芜湖伦达公司:
原告朱伟诉被告应志豪、被告胡晓誉、被告芜湖伦达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志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伟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355600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芜湖伦达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应志豪应支付的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朱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71元,原告朱伟负担154元,被告应志豪负担10117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承办法官:杨慧忠 电话:0553-596867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4年3月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