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5686号
李春林:
原告李自福与被告李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判决如下:
被告李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李自福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春林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5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承办法官:杨慧忠 电话:0553-596867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4年3月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