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4729号
卓志伟:
原告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卓志伟保理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卓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款及手续费242432.06元、违约金14619.65元,合计257051.71元,并以242432.06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3.8%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卓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332元,原告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4元,被告卓志伟负担5238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5238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5238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42006013018010047487240457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4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陈尚雯
电话:0553-8788418
本公告于2024年3月8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