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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7民初6041号王学飞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4-03-08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7民初6041号

王学飞:

原告童涛与被告王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6041号民事判决书。

2023)皖0207民初6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学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童涛支付货款23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童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王学飞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费专户,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420060130180100474872404952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6041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沈巷法庭

承办法官:陈尚雯        电话:0553-8788418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沈巷人民法庭

本公告于202438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