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5837号
芜湖市胜达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范红与被告芜湖市胜达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市胜达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范红借款本金16000元,利息5877.33元,并以16000元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继续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范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范红负担58元,被告芜湖市胜达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7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承办法官:杨慧忠 电话:0553-596867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4年3月13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