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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7民初5963号马鞍山市力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鸠江分公司、马鞍山市力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4-03-13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7民初5963

马鞍山市力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鸠江分公司、马鞍山市力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章静与被告马鞍山市力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鸠江分公司、马鞍山市力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判决如下:

一、原告章静与被告马鞍山市力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鸠江分公司签订的《入会契约书》于2023年11月18日解除;

二、被告马鞍山市力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鸠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章静未消费的会员费1000元;

三、被告马鞍山市力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马鞍山市力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鸠江分公司上述第二款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章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鞍山市力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鸠江分公司、被告马鞍山市力瑞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5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承办法官:杨慧忠        电话:0553-596867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4313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