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6462号
吴文杰:
原告鸠江区钱山明冷冻食品批发店与被告吴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判决如下:
被告吴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鸠江区钱山明冷冻食品批发店货款18683元,逾期利息损失827.76元,合计19510.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元,由被告吴文杰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承办法官:杨慧忠 电话:0553-596867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4年3月13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