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6486号
郭凤岭:
原告吕治中与被告郭凤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凤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吕治中借款20000元,并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吕治中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被告郭凤岭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6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承办法官:杨慧忠 电话:0553-596867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4年3月13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