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5936号
刘明翔、芜湖兰翔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芜湖市润投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兰翔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明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兰翔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润投粮油有限公司货款10272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9月20日起,以10272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刘明翔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被告芜湖兰翔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芜湖市润投粮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7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3412元,原告芜湖市润投粮油有限公司负担13元,被告芜湖兰翔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明翔共同负担3399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5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承办法官:杨慧忠 电话:0553-596867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4年3月18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