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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7民初6035号周培发、付燕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4-03-20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7民初6035号

周培发、付燕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培发、被告付燕追偿权纠纷一案, 判决如下:

被告周培发、被告付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1791.3元,并支付以31791.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受理的案件受理费979元,由被告周培发、被告付燕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费专户,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42006013018010047487240523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603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陈尚雯        

电话:0553-8788418

本公告于202432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