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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207刑初34号受理公告

日期:2024-03-25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4)皖0207刑初34号

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王留栓、卢英根、席志龙、朱子虎、卞新升、田明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系人:徐众群

联系电话:0553-5968531

联系地址: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与祥盛路交叉口向西100米。

特此公告。

 

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本公告于202432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鸠检刑附民公诉〔2024〕2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留栓,男,1975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7502052451,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王巷村59-1号。

被告:卢英根,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751209121X,汉族,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港湾路二航新村11幢1单元302室。

被告:席志龙,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6196910100014,汉族,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永合小区张冲2排6号。

被告:朱子虎,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7412078211,汉族,现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六郎镇永丈行政村江桥自然村15号。

被告:卞新升,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4198110213816,汉族,现住江苏省高邮市阳光城2期5栋402室。

被告:田明岐,男,1998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809261315,汉族,现住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龙蟠里小区11幢904室。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王留栓与黄金泉等(已另案起诉)连带承担其参与安徽华纳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宣城聚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处置、直排长江的约1600吨危险废物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720万元,参与江苏国彩机械有限公司非法处置、直排长江的约90吨危险废物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40.5万元,以及其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10%的惩罚性赔偿金76.05万元;

二、判令被告卢英根与黄金泉等(已另案起诉)连带承担其参与安徽华纳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宣城聚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处置、直排长江的约1400吨危险废物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630万元,以及其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10%的惩罚性赔偿金63万元;

三、判令被告席志龙连带承担其参与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已另案起诉)非法处置、直排长江的约1200吨危险废物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540万元,以及其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10%的惩罚性赔偿金54万元;

四、判令被告朱子虎与黄金泉等(已另案起诉)连带承担其参与安徽华纳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宣城聚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处置、直排长江的约560吨危险废物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252万元,以及其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10%的惩罚性赔偿金25.2万元;

五、判令被告卞新升、田明岐与袁公信(已另案起诉)连带承担扬州赛诺高德科技有限公司(已另案起诉)非法处置、直排长江的约300吨危险废物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144万元,以及其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10%的惩罚性赔偿金14.4万元;

六、判令上列被告对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 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0000pt;mso-font-kerning:1.0000pt;">七、判令上列被告与另案起诉的其他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20万元。

事实和理由:

本院在审查被告王留栓、卢英根、席志龙、朱子虎、卞新升、田明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中发现,被告王留栓、卢英根、席志龙、朱子虎、卞新升、田明岐污染环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并于当日依法履行公告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黄标(已另案起诉)雇佣陈龙(已另案起诉)等人,租用芜湖市鸠江区四褐山街道原太平洋液化气站旁边的厂房,购买相关机器设备和挖掘地坑建造水池,铺设暗管连通至长江。被告王留栓、卢英根、席志龙、朱子虎、卞新升、田明岐与黄标、李国好(已另案起诉)、袁公信等人,非法转移、运输、处置危险废物。具体事实如下:

1. 2018年年底至2021年9月,黄金泉违反国家规定,雇佣被告卢英根、朱子虎、王留栓,将安徽华纳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和宣城市聚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产生的约4000吨副产盐酸,分批次运至黄标租用的厂房非法处置,由陈龙通过暗管向长江干流非法排放。其中被告王留栓运输约1600吨、被告卢英根运输约1400吨、被告朱子虎运输约560吨。

经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副产盐酸”系危险废物。经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1800万元。

2. 2019年12月份至2022年1月份,被告席志龙与李国好出资购买一辆危险品槽罐车,从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分批次运输废酸液1200余吨,运至黄标租用的厂房非法处置,由陈龙通过暗管向长江干流非法排放。

经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废酸液”系危险废物。经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540万元。

3.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扬州赛诺高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主管袁公信在负责公司废水处理期间,经被告田明岐、卞新升介绍,私自将公司生产的约300吨废蚀刻液出售给黄标非法处置,黄标雇佣李国好、王年众(已另案起诉)将上述废蚀刻液分批次运至租用的厂房,从废蚀刻液中提取铜后,通过暗管向长江干流非法排放。

经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废蚀刻液”系危险废物。经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144万元。

4. 2022年2月至6月,被告王留栓明知李国好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与江苏国彩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诸晓彩联系,将该公司产生的“废酸液”交由李国好非法处置,李国好从江苏国彩机械有限公司运输约90吨“废酸液”至黄标租用的厂房非法处置,由陈龙通过暗管向长江干流非法排放。

经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废酸液”系危险废物。经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4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薛良、李国好、黄金泉、袁公信、陈龙、诸晓彩等人的证言;

3.被告王留栓、卢英根、席志龙、朱子虎、卞新升、田明岐的供述和辩解;

4.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王留栓、卢英根、席志龙、朱子虎、卞新升、田明岐非法转移、运输、处置危险废物,与他人行为共同关联,相互结合,导致倾倒地及长江生态环境被污染,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告王留栓、卢英根、席志龙、朱子虎、卞新升、田明岐应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王留栓、卢英根、席志龙、朱子虎、卞新升、田明岐的上述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于2024年2月1日以鸠检刑诉〔2024〕14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