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6668号
房健:
原告汤元飞与被告房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房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汤元飞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支付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房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汤元飞实现债权的律师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汤元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2195元,原告汤元飞负担97元,被告房健负担2098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6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承办法官:杨慧忠 电话:0553-596867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4年4月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