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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加装电动车遮雨篷碰倒路人致死亡终获刑

日期:2024-04-08  作者:季玲玲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引语】电动车加装雨篷或遮阳伞,你以为可以遮风避雨,殊不知产生了巨大的安全风险和隐患。近日,鸠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因电动车雨篷引起的交通肇事案,曹某违法加装电动车雨篷,与行人发生碰撞致人死亡。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沈某服判息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情回顾】20238287时许,下着小雨,被告人曹某驾驶一辆加装了遮雨篷的二轮电动车,沿沈巷镇巢二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巢二路沈巷镇八角村文静平价超市处,电动车雨篷左前部刮擦到前方行人朱某手里的伞,致使朱某摔倒在地,当日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3915日,经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鸠江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曹以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曹以斌在案发后委托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12万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心语】电动车安装雨篷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易发生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早有规定,电动车高度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在电动车上加装雨篷是对电动车外形尺寸的改变,属于违法改装。加装雨篷的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一是影响驾驶人的视线,二是影响车辆的稳定性,三是容易跟旁边的车辆或行为发生接触,造成交通事故,对他人或自己造成危害。为了自身及他人的安全,请勿在电动车上加装雨篷等装置。

                                    

 

刑庭  季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