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07民申2号
齐克军:
曹海苹、刘天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再审申请人曹海苹、刘天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2023)皖0207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2、判决被告齐克兵偿还曹海苹、刘天悦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以月息1%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3、要求被告负担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综合审判庭)
承办法官:刘芳 电话:0553-5968513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4年4月2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