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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天祥调解公告

日期:2024-05-16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本院在审理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江西天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刘菁污染环境一案过程中,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江西天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西天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菁连带承担李国好(已另案起诉)、王年众(已另案起诉)、陶仕兰(已另案起诉)、姚文敏(已另案起诉)非法处置、直排长江的约150吨危险废物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67.5万元,以及其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10%的惩罚性赔偿金6.75万元。

2.判令被告江西天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菁与另案起诉的其他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20万元。

3.判令被告江西天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菁对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份至2022年8月份,江西天祥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刘菁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李国好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稀硝酸”交给其非法处置。期间李国好介绍王年众、陶仕兰、姚文敏等人参与运输,均运输至黄标(已另案起诉)租用的厂房,黄标安排陈龙(已另案起诉)等人通过暗管直接向长江排放,非法处置共计约150吨。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稀硝酸”为危险废物。经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67.5万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江西天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菁自愿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4.25万元,现已支付67.5万元,剩余6.75万元将于2024年7月30日前汇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账户(户名:芜湖市财政局,账号:955885130700002683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芜湖赭山支行);

2、被告江西天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菁于2024年5月30日前就其污染环境造成生态破坏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3、被告江西天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菁若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可就被告单位江西天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菁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

4、本案评估费用20万元已由其他连带责任人缴纳。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的,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调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553-5968511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鸠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本公告于202451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