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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竟纵火烧岳父房屋,被告人张某某犯放火罪获刑三年

日期:2024-06-12  作者:尹祥顺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引语】因家庭琐事与妻子爆发争吵,为泄私愤采用火烧岳父房子的方式逼妻子现身,所幸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荒唐至极的事件却是真实发生的案例。近日,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放火罪被鸠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案情回顾】被告人张某某与妻子陈某结婚多年且育有子女,2023726日、27日,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728日中午11时许,张某某来到其岳父即被害人陈某某家,发现家中无人,遂一脚踹开后门进入屋内,并用微信视频的方式联系妻子陈某,要求其回到陈某某家中,并扬言若其不来就放火烧了陈某某的家。然陈某不愿回去,被告人张某某遂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被害人陈某某卧室床上的被褥点燃,后自行离开。中午12时许,被害人隔壁邻居王某某及其女儿在午休时闻到严重焦糊味并出门查看,发现陈某某家着火,当即拨打119火警电话。而陈某在视频中见家中着火后也随即报警,并拨打父亲陈某某的电话,陈某某接到女儿来电后,立即从上班的工厂赶回家中,自行将火扑灭。火灾造成陈某某卧室内被褥、家电等物品不同程度损坏,后消防救援大队赶赴现场进行后续处置。

202372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后于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年730日,被害人陈某某、尤某(系陈某某妻子,被告人张某某岳母)均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同年83日,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现场调查报告,认定起火点位于卧室床铺处,火灾烧毁卧室内床板、被褥等可燃物,过火面积6平方米,现场无人员伤亡。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然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后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判决业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心语】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而产生争吵本为常有之事,但为发泄自己的情绪,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公然放火烧屋,将心中的怒火变为给家庭带来损失,给无辜之人带来危险的“武器”,此种行为不仅无法化解夫妻矛盾,更极有可能使矛盾升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自己身陷囹圄的悲惨结局。鸠江区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遇到家庭问题或矛盾导致双方意见不合时,一定要做到冷静思考、耐心沟通、理性处理,尽量克制自己的情绪,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好自己的“情绪管理员”,避免因一时冲动而使自己悔恨终生。


审管办(研究室)  尹祥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