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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谁该抚养我--探寻一起17年前离婚纠纷的真相

日期:2024-06-21  作者:毛弘扬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引语】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氛围才最有利于营造孩子们快乐成长的环境。然而,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数量的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孩子失去了父亲或者母亲的陪伴,而随着离婚带来的抚养纠纷显得尤为突出。近期,鸠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由17年前离婚所引发的抚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200794日,原、被告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婚生子张某宝由被告抚养。原告以离婚后婚生子一直与其共同生活,期间婚生子张某宝的生活费、学杂费等一切日常开支均由原告支出,被告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自离婚后未尽到抚养义务,诉请要求变更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同时要求被告支付离婚后至今的抚养费155200元。

被告基于离婚后原告实际抚养婚生子的事实,同意变更抚养权。同时辩称当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因不服判决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上诉到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的母亲代理原告在二审法官的主持调解下,与被告达成调解,约定由原告来抚养婚生子,被告不用支付抚养费,同时被告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该案争议焦点系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无就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承担达成调解。

【裁判结果】承办法官在认真分析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后,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从17年前离婚案件二审审理情况、该案的实际履行情况、该案审理过程中对抚养权的主张、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四个角度对双方的诉辩意见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与论证。最终认定,原告与被告在离婚案件的二审过程中,就婚生子张某宝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承担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已实际履行多年,二人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在生效判决后就婚生子的抚养权及相应抚养费问题达成了新的合意。该行为及其合意系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遂驳回了原告诉求中关于抚养费部分的主张。同时基于原告多年抚养婚生子的事实,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法官心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的监护资格及对婚生子女应负担的抚养义务并不因为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夫妻关系走向破裂,越来越多的孩子们生活在单亲家庭的环境中。无论我们与曾经深爱的另一半产生了多大的隔阂,“爱的结晶”始终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呵护。为了让祖国的花朵绽放的更加美丽,让我们携手共同维护孩子们对家庭那份美好的期待。

 

                             (汤沟法庭  毛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