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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207破6号通知书(债务人义务)

日期:2024-06-24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4)皖0207破6号

芜湖耀福玻璃有限公司:

2024年5月30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艾家华、文奇等的申请,裁定受理芜湖耀福玻璃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并将该案指定我院审理。2024年6月19日,经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摇号确定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担任芜湖耀福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通知  

本公告于202462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