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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207破5号确定管理人决定书

日期:2024-06-28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4)皖02075号

 

2024年6月11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根据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安徽然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6月26日,经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摇号确定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然能电力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然能电力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公告于2024628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