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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207破10号确定管理人决定书

日期:2024-07-05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4)皖020710号

 

2024年6月24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安徽百仕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安徽如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7月3日,经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摇号确定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如磐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如磐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公告于20247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