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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无牌上路+肇事逃逸=三轮汽车司机获刑+赔偿

日期:2024-07-16  作者:尹祥顺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引语】三轮汽车,凭借其方便快捷、载重量大、成本较低等特点,成为不少农产品销售、运输等行业人员的首选。然而,却有部分三轮汽车驾驶员存在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这也是近年来与三轮汽车有关的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近日,鸠江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被告人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肇事后逃逸,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案件,被告人盈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案情回顾】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24115时许,驾驶某品牌无号牌三轮汽车沿某路段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驶至某村庄附近路段时,碰撞到前方同向散步的被害人朱某某。事故发生后,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一小时后又返回事故现场。632分,盈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被害人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415日,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验,被害人朱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多脏器损伤死亡。同年110日,经芜湖市交通警察支队鸠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盈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朱某某无责任。

2024124日,被告人盈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其一次性赔偿55万元(被害人朱某某死亡时,盈某某已支付5万元),取得对方谅解。同日,被害人朱某某近亲属出具谅解书。被告人盈某某后于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盈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返回事故现场,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对方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盈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盈某某在判决后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心语】司机未经专业培训、考取驾驶证便上路驾驶机动车本身便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会严重威胁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无牌上路,甚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更是错上加错、于法不容。鸠江区人民法院郑重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要时刻紧绷“安全弦”,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挂牌持证、安全驾驶,杜绝无证驾驶、无牌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如果在行车过程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应理性对待并第一时间报警,救助伤者、保护现场,切不可因害怕承担责任而选择逃逸。若因心存侥幸而酿成恶果,那么最终只会是受到法律严惩、追悔莫及。

 

 

                                       审管办(研究室)  尹祥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