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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初字112号调解公告

日期:2024-07-17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本院在审理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乐平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晨、被告人郭正华污染环境一案过程中,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乐平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被告王晨、被告郭正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单位乐平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王晨、郭正华连带承担陶仕兰、姚文敏(另案处理)非法处置、直排长江及赣江的约750吨危险废物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337.5万元,以及其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10%的惩罚性赔偿金33.75万元;

2.判令上列被告与另案起诉的其他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20万元;

3.判令上列被告对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份,被告单位乐平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王晨、污水处理站负责人被告郭正华违反国家规定,明知姚文敏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企业生产的“废酸水”交由其非法处置。姚文敏、陶仕兰采用分批次运送的方式,将约375吨废酸水运至黄标(另案起诉)租用的厂房,黄标安排陈龙等人通过暗管向长江排放。期间,姚文敏、陶仕兰从恒立公司另外运输约375吨废酸水,采用直接倾倒的方式,在江西省乐平市赣江进行排放,非法处置共计约750吨。

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废酸水系危险废物。经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337.5万元,本次危险废物污染事件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为20万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经各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告乐平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被告王晨、郭振华自愿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37.5万元,以及其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10%的惩罚性赔偿金33.75万元,现已履行完毕。

2.被告乐平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被告王晨、郭振华于2024年7月25日前就其污染环境造成生态破坏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3.被告乐平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被告王晨、郭振华于2024年7月25日前向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支付鉴定费用6382.98元。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的,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调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553-5968531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鸠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本公告于202471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