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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东及薛良调解协议公告

日期:2024-07-18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2023)皖0207刑初278号

 

本院在审理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薛良、黄标、李国好、黄金泉、王年众、姚文敏、陶仕兰、袁公信、张世荣、陈龙污染环境罪一案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被告单位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薛良、黄标、李国好、黄金泉、王年众、姚文敏、陶仕兰、袁公信、张世荣、陈龙及被告扬州赛诺高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市慧珠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牛慧珠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薛良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请求

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被告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薛良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薛良连带承担其参与非法处置、直排长江的18000吨危险废物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8100万元,以及其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10%的惩罚性赔偿金810万元;2.共同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20万元;3.对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份至2023年3月份,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技术负责人薛良明知李国好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公司生产的“废酸液”,交给其非法处置,后李国好介绍王年众、陶仕兰、姚文敏使用危险品槽罐车,运输至黄标租用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四褐山街道原太平洋液化气站旁边厂房内,黄标安排陈龙等人卸载后通过暗管直接向长江排放,非法处置共计约18000吨,其中李国好非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约18000吨,王年众非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约1800吨,陶仕兰、姚文敏非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约240吨。

经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废酸液”系危险废物。经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8100万元。本次危险废物污染事件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为20万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1. 被告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薛良应当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已履行);

2.被告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薛良自愿赔偿其非法处置18000吨危险废物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10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810万元、鉴定评估费15.4万元,合计8925.4万元;

3.上述款项的履行方式:

1)企业技术改造投入资金3013万元。被告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如能在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自身环保技术升级改造,通过技术改造,对废酸液进行循环利用,降低自身环境风险(以下简称技改项目),则对符合折抵条件的技术改造费用及技改评估费用、专家论证费用可在3013万元范围内抵扣。项目投资前需经专家论证会论证,项目符合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方向,能够实现绿色生产转型,具有环保性、先进性,并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代表同意(已由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硫酸镁技改项目方案环境评估报告》)。

①被告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需每半年向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一次,将项目相关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成果报告等材料提交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报备,由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每年由专家论证会对年度项目进度、资金用途进行论证一次,被告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根据专家论证会结论,对项目进度、资金用途进行调整;②如被告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报告项目进度,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催告后15日内仍不履行的,则视为技改项目无法实施,该3013万元转为现金支付,并由被告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薛良于三个月内支付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定账户;如未按期足额支付,剩余款项将移送强制执行,并由被告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薛良自逾期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③技改项目实施效果需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标杆)水平以上,该项目资金才可被认定,具体实施效果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于技改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最终由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代表以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共同确认;④如经确认实施效果未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标杆)水平,则该3013万元将转为现金支付,由被告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薛良于三个月内支付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定账户;如未按期足额支付,剩余款项将移送强制执行,并由被告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薛良自逾期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⑤技改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认定,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于技改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投资专项审计报告作为参考依据,最终由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代表以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共同确认;⑥如经确认技改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不足3013万元,则被告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薛良应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代表确定实际投资金额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差额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定账户;若在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催告后15日仍未支付的,被告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薛良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逾期付款违约金。

2)案发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912.4万元(含已支付的1000万元)。该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当用于修复案发地长江生态环境(芜湖市鸠江区四褐山沿江生态环境恢复项目),并由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代表对款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扣除已支付的1000万元,剩余4912.4万元由被告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薛良分期支付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定账户,分别于2024年7月31日前支付5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万元,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万元,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万元,2027年12月31日前支付1912.4万元。如被告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薛良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催告后15日内仍未支付的,则剩余全部款项(包括技改项目拟折抵资金)将移送强制执行,并由被告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薛良自逾期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

4.被告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技改项目完成期间,需合法处置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并承诺在全部款项履行完毕前,不会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如未合法处置危险废物或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则剩余全部款项(包括技改项目拟折抵资金)将移送强制执行。

5.在技改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政府规划调整、国家技术标准变更等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导致技改项目不能如约履行,被告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及时向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汇报变更方案,由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变更方案进行评估,最终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代表共同确认后方能变更。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本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553-5968121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鸠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附:替代性修复项目方案

本公告于2024718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替代性修复项目方案

项目名称: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硫酸镁技改项目

项目地点:安徽省蚌埠市。

项目背景: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硫酸镁项目是为解决皖东公司阴阳离子生产过程产生的废硫酸而建设的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现有硫酸镁生产车间空间有限,原材料硫酸储罐储存能力严重不足,硫酸镁销售淡季,硫酸处置严重滞后;轻烧镁粉及产品依托外租仓库。硫酸镁车间厂房为钢结构,储罐、主反应罐、结晶罐等运行近10年,腐蚀严重。离心、烘干、物料中转、称重码垛等装置自动化程度较低;冷却结晶、烘干等装置能耗高;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及环境风险应急设施老旧,收集处理效率低下。

鉴于上述原因,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拟对硫酸镁项目全面升级改造,在不改变现有生产规模的前提下,重新规划、布局,新建高标准厂房,提高防渗防腐标准;淘汰大部分现有老旧设备,全面提高自动化水平,实现生产精准控制、节能降耗;更新或新增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及环境风险应急设施,全面提升污染防治及风险管理水平。

项目规模:年产3万吨硫酸镁。

预计投资金额:人民币3013万元。

预计实施时间:2024年8月1日-2027年6月30日。

建设标准:国内同行业先进(标杆)水平。

项目拟定资金明细:项目总投资约3013万元,包括固定资产费用3005万元,筹建费及基本预备费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费用详见下表。

序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设备名称

尺寸/型号

材质

数量

单价(万元)

合计(万元)

备注

1

设备购置费

98%硫酸原料罐

500m³

Q235B

2

40

80

 

2

98%硫酸备用罐

500m³

Q235B

1

40

40

 

3

70%硫酸原料罐

500m³

钢衬塑

2

65

130

 

4

50%硫酸原料罐

500m³

钢衬塑

1

65

65

 

5

稀硫酸备用罐

500m³

钢衬塑

1

65

65

 

6

计量罐

50m³

钢衬塑

4

12

48

 

7

反应罐

220m³

S316L

2

90

180

含驱动电机、减速机、搅拌、地下基础等

8

清液罐

220m³

S316L

2

90

180

含驱动电机、减速机、搅拌、地下基础等

9

中转泥罐

30m³

S316L

2

12

24

含驱动电机、减速机、搅拌等

10

自动式压滤机

250㎡

组合件

2

30

60

含压滤泵、管道

11

冷却结晶罐

15m³

S316L

26

17

442

含驱动电机、减速机、搅拌等

12

中转罐

50m³

S316L

8

15

120

含驱动电机、减速机、搅拌等

13

全自动离心机

HR-1000型

组合件

2

60

120

全自动双极连续型

14

烘干机

1.8m*12m

组合件

1

28

28

含驱动电机、减速机、风机、换热器等

15

冷却机

1.8m*12m

组合件

1

32

32

含驱动电机、减速机、风机

16

布袋除尘器

/

组合件

2

2

4

 

17

成品料仓

/

S316L

1

30

30

含振动器等

18

全自动称重码垛

/

组合件

1

110

110

含一套自动称重系统,一套数控全自动码垛系统等

19

酸雾吸收系统

2.5m*8m

玻璃钢

1

110

110

双塔,含喷淋系统、风机、泵

20

风冷喷淋塔

2.9m*6m

S316L

2

50

100

含喷淋系统、风机、泵

21

吸收塔系统

3.2m*8m

玻璃钢

1

50

50

含喷淋系统、风机、泵

22

循环水系统

 /

碳钢

1

30

30

含凉水塔等

23

螺旋输送器

/

S316L

6

6

36

 

24

提升机

/

组合件

2

10

20

 

25

热风炉

40万大卡

组合件

1

5

5

 

26

自动化控制系统

/

/

1

150

150

 

27

污水处理设施

/

组合件

1

50

50

 

28

建筑工程费

硫酸镁车间

3000㎡

3000㎡

1

450

450

 

29

固废仓库

200㎡

200㎡

1

24

24

 

30

硫酸罐区土建

/

/

1

30

30

 

31

事故水池

/

/

1

80

80

 

32

安装工程费

 /

 /

 /

 /

 /

100

 

33

其他费用

 /

 /

 /

 /

 /

12

 

33

合计

 

 

 

1

 

3005

 

项目确定:经专家论证会对该项目方案的环保性、先进性论证,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进行评估,项目符合国家经济调整方向,能够实现具有环保性、先进性,并经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代表(以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同意。

此项目各类审批、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应具备的项目备案文件、环评审批文件、项目施工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竣工环保验收文件等)取得后10日内提交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