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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络犯罪“非法引流”,被判刑

日期:2024-07-31  作者:汪洪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引语】你是否收到过可以免费领取电风扇、电饭煲、榴莲等礼品的海报?让你扫描添加进入微信、QQ群,不是发红包,就是推荐兼职APP和链接。你以为天上掉了馅饼,其实是,不法分子为了骗钱动了歪脑筋。一不小心,你就成了“吸粉引流”团伙的“粉”,最终沦为诈骗团伙“碗里”的“肉”。近日,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涉及的诈骗数额让人惊诧。

【案情回顾】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因微信平台封控原因,被告人迟某、周某商议售卖微信用户(俗称“吸粉引流”)牟利,陆续招募多人担任业务员。

业务员以话术诱骗通过二维码扫码进企业群的微信用户,以免费赠送礼品为诱饵诱骗进群人员将海报分享至朋友圈进行推广,再通过短信平台发送虚假“领取成功短信”诱骗进群人员再次分享该短信内容截图至朋友圈,促使更多微信用户进群,此为吸粉引流。当群内成员达到一定数量,业务员将工作手机交给被告人周某对企业群的二维码进行拍照并由周某通过QQ或者BOTIM软件出售给“上家”,“上家”安排诈骗分子进入并接管群,对群内成员实施“刷单”诈骗。

至案发前,“上家”骗取17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868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迟某、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诈骗,仍为他人提供“吸粉引流”的广告推广服务,牟取非法利益,他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与此前所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四万元。

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官心语】“吸粉引流”是所有网络诈骗的凭借,广大群众应不断增强自身反诈骗意识。警惕各类推广营销电话,不轻易添加陌生人的社交账号,更不要轻易点击陌生人发送的不明链接或进行转账。同时,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在求职应聘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甄别应聘公司的实质业务,勿为网络诈骗“吸粉引流”,发现异常及时报警,以免沦为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外罚金;数额巨大或有期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审管办(研究室)汪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