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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骑行致事故 赔偿8万余元

日期:2024-07-31  作者:张川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引语】电动二轮、三轮车以其轻便灵活、停车方便、使用成本低等特性,成为很多人短途出行代步的首选。然而部分驾驶人缺少应有的交通法规知识,部分驾驶人虽了解交通法规却漠视通行规则,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案情回顾】2023年6月,刘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从路肩驶入路面时,车辆左前侧部位与沿道路自南向北直行的由马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右侧发生碰撞,导致马某受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马某治疗终结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起事故中,因马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应当相应的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刘某马某各项损失按70%的比例予以赔偿。最终判决刘某赔偿马某各项损失共计89757.38元。刘某在收到判决书后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但因其年龄较大,家庭条件又不好,实在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官心语】由于电动二轮、三轮车责任保险制度的缺失,导致上述车辆无法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一旦出现事故,行为人可能会面临大额的赔偿。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提醒各位电动二轮、三轮车驾驶人员在骑行过程中请务必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出行环境。

                                

                                                           汤沟法庭  张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