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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打造棋牌室招揽赌客抽头渔利获刑

日期:2024-08-06  作者:刘伟男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前言:

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涉赌案件,谢某等人在家打造棋牌室,通过招揽赌客玩“德州扑克。”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简介:

2023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车某某在芜湖市鸠江区柏庄香府某栋某室开设赌场,由谢某某负责赌场日常经营,车某某提供赌博场地,谢某某、车某某设定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约定对抽头渔利按六四比例进行分成。期间,谢某某招募被告人李某某为该赌场经营提供发牌、洗牌、兑换筹码、“抽头”等帮助行为,三被告人邀集多名参赌人员到赌场参赌,该赌场组织赌博十余场,每场赌资几千元至一万元不等,参赌人员每次八至十名左右,“抽头渔利”共计两万九千余元,李某某参与帮助赌场发牌、洗牌、兑换筹码、“抽头”九次。其中,谢某某非法获利一万两千余元,车某某非法获利七千余元,李某某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左右。202377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事实。当月11日,被告人车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来如实供述了参与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法槌敲响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车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工具,邀集赌客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判处上述刑罚。宣判后,被告人谢某某、车某某、李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赌博是国家命令禁止并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带来牢狱之灾,不仅钱财尽失,还葬送了职业生涯和幸福生活。希望被告人能吸取教训,改过自新;希望其他有赌博或者开设赌场想法的人能引以为戒,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钱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庭  刘伟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