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语】
线上购物平台兴起,越来越多的实体店通过开拓线上渠道积累客户、提高营业额。一些店主为了省事儿,选择添加顾客微信,通过微信下单+物流+微信收款的方式开展销售活动。但此种销售形式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
【案情回顾】
2019年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花卉盆栽。双方通过微信办理下订单、发送货单、货款结算、付收款等事项,原告通过物流向被告发货。2020年的3月,原告通过微信告知被告,去年共10338(元),减去最后一次转了1000 (元)余款9339(元),我换手机了做个记录。此后,被告多次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欠款,但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欠付5053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举重明轻,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双方一直对欠款进行结算确认,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法官心语】
买东西要付钱,“霸王购物”要不得。同时提醒各位商家老板,赊账要小心,不要轻信陌生人的承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上当受骗,请及时保留证据来法院起诉维护权益。
民二庭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