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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受伤起争执 法官说理解矛盾

日期:2024-08-09  作者:严家振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近日,鸠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健身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出于对健身的热爱,在某健身房报了私教课,并支付了数千元的课时费。原告在上完第一次体验课后,感到身体不适,遂去医院做了检查,经诊断为左半月板损伤,医嘱建议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原告认为其身体状况已经不适合从事运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健身合同,健身房退还课时费。健身房认为,原告已经交了课时费,原告由于自身原因不适宜锻炼,过错不在健身房,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而且原告只是暂时不适合锻炼,以后仍然可以来训练,故坚持不退还课时费。双方矛盾异常尖锐。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仔细查看合同中是否有关约定解除的情形,但经查阅案卷,合同并未对合同解除作出约定,且本案中,健身房并未违约,也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但考虑到原告身体实际状况,已经不具备继续锻炼的客观条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法官遂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作为商家也应站在消费者角度考虑问题。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健身房同意退还一半课时费给原告。原告表示回去之后,好好休养,适宜时继续锻炼。健身房也表示通过此次案件,以后要加强对合同方面的管理,既要维护自身权益,也要在合同中体现对顾客的关怀。

法官提醒:运动健身可以带来快乐,也可以更好地生活和工作,但过度运动就会得不偿失,因此,要量力而行。

 

                     执行局  严家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