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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便宜不能有,不当得利须退回!

日期:2024-08-09  作者:余清影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引语】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便利的同时,“手滑”、“眼花”导致的意外也时有发生。“我把钱转错了人,怎么办?”近日,鸠江区法院汤沟法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原告公司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案情回顾】本案中,原告公司与案外人有生意往来,但因公司员工的失误,将本应打给案外人的十万元货款,误转给了被告谢某。公司员工在发现款项打错后,及时告知谢某,并多次向谢某催要,请求返还该笔货款,谢某明知该笔款项系打错,但一直未予返还。庭审过程中,谢某也对该笔款项系打错至自己账户的事实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公司主张的十万元货款系错误打到自己账户的事实予以认可,故被告从原告处取得的该笔款项并无法律依据,且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将取得的全部款项予以返还。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发现款项打错后,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转错的货款,被告明知该笔款项系打错,却一直未予返还,故被告应向原告公司支付自其知晓款项打错且原告进行催告之时起的资金占用损失。

最终,鸠江区法院做出判决:被告谢某返还原告公司全部款项,并支付原告公司相应的逾期款利息。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法官心语】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想占便宜的人,终究占不了便宜;诚信的人,才能得到更多的信任与回报。在我国法律规定当中,也规定了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自己获益而令他人钱财遭受损失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在生活中,我们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也要注意不能随意拿取他人的财物。

汤沟法庭  余清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