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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遭“砍头息”,又遇“高利率”,这笔借款要怎么还?

日期:2024-08-29  作者:张阿明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引语】所谓的“砍头息”是指借款人在借款时,被要求支付的利息或手续费等费用直接从本金中扣除的行为。“高利率借贷”是指借贷时所约定的利率高于法律保护的上限。在日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部分以及约定的利率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的事时有发生,日前,鸠江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回顾】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负担。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28.5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讨未果,诉至鸠江区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

【裁判结果】被告虽向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但原告实际仅交付了28.5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本案应以原告实际出借的金额也即28.5万元作为借款本金。对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8.5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法院未予支持。

案涉借条中虽载明了借期内借款利率、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负担,但该约定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以28.5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标准的四倍支付利息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的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法院未予支持。该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心语】在民间借款时,务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将得不到支持。另外,在借钱的同时也要警惕“砍头息”的发生,除了预先扣除利息的手法外,让借款人在借钱的同时将利息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出借人,也属于此类。作为借款人,在借钱的同时要妥善保存好相关的借条、资金往来凭证等,以备在合法利益被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审管办(研究室)   张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