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2024年3月17日19 时 27 分许 , 王某酒后驾驶小桥车,沿鸠江区沈巷镇玉带河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沈巷镇法庭路口处,其车与彭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依法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
本以为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而此时王某心理却泛起了嘀咕。因为就在晚餐时,自己喝了不少酒,为图一时之便,外加觉得凭借自身驾驶技术过硬,准没事儿,便铤而走险开车上路。可还没上路多久,便引发了两车相撞了的事故。
此时,王某想的不是如何引以为戒,认罪悔罪,心理却盘算着,该如何逃避法律的制裁,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后,王某便让其子前来顶替自己,冒充事发时驾驶员,从而达到逃脱法律制裁的目的。
经过现场反复确认、调查发现,王某才是事故实际驾驶人。随即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 217mg/100mL。后经血液酒精浓度检测为 209.5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指使他人顶罪,妨害司法办案,依法从重处理。其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饮酒驾驶危险重重,饮酒驾驶既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酒驾醉驾的受害者。心存侥幸,冒名顶替更是错上加错,难逃法律制裁。道路交通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和家庭幸福,提醒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
审管办(研究室) 陈孙龙